Uber Eats 與 foodpanda 合併:台灣數位經濟的新挑戰

Uber Eats 與 foodpanda 合併案引發市場壟斷的討論,公平會對其影響進行評估,台灣數位經濟與外送員權益的發展也面臨挑戰。

Uber Eats 與 foodpanda 合併:台灣數位經濟的新挑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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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 Uber Eats 和 foodpanda 的合併,把自己昨天在 threads 上雜亂的想法再整理一下:

一、兩者合併是否為壟斷、獨佔市場,應先確認其經營市場範圍:Uber Eats 和 foodpanda 在台灣經營事業的申請項目,都沒有所謂「美食外送業」,只有貨運、資訊服務、第三方支付、一般廣告、無店面零售業等經營類別。也就是說,如果在這些經營項目中不構成獨佔市場,我認為兩者的合併在市場集中度的詮釋上就有很大的空間,甚至在市場範圍的定義上可能可以說服公平會「此合併案非壟斷市場」。

二、公平會關心的都是對市場的利益與不利益,會不會濫用市場力:以資策會的調查,全聯小時達、統一 foodomo 是僅次於 foodpanda 與 Uber Eats 的外送平台。回到第一點,如果將市場範圍定義為零售業, foodpanda 與 Uber Eats 不一定有構成壟斷市場的可能,甚至可以協助全聯、統一以外的零售業,增加市場競爭力。再加上若 foodpanda 與 Uber Eats 以附負擔的方式,保障外送員薪資、商家的手續費,那兩者的結合對整體市場來說不見得是壞事。

三、外送員、合作商家與消費者的權益,才是政府現在應立即啟動檢視的關鍵:這些議題過往在兩外送平台的高度競爭、疫情消費需求下被高度忽視,趁著這次併購案反而有機會重新討論在數位經濟發展的趨勢下,這些新的勞務模式、商務模式如何訂定相關規範,在健康的體制下能持續運作與發展。

殘酷地說,台灣熊貓顯然已是母公司的棄子,不論此案是否被公平會視為壟斷,Uber Eats 都可以透過各種商業手段承接 foodpanda 的市場。所以,第三點外送員、合作商家與消費者在數位經濟發展下,相關權益如何被立法保護是更重要的,才能更有助數位商務的發展與成長。也因此,我認為不應該將 Uber Eats 和 foodpanda 單純視為外送平台的併購案,政府更應該趁此將數位平台、數位勞務體制化,接軌數位經濟的未來。

題外話,昨天也想到 Uber Eats 和 foodpanda 合併後將超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代理收付交易款項年日均額 20 億元的門檻,必須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。這也表示兩者的合併有新業務發展的可能性,不論是電子支付、零售媒體聯播網(RMN)或其他,只要是新的創新都有助刺激台灣數位經濟的發展。所以,所有的壞事都可能變成好事;而這次要變成好事,確實需要政府的力量!

最後,本次選圖特派佛多魔 foodomo 出場,恭喜它不費吹灰之力躍升為台灣第二大外送平台。讓我們拍拍手喔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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